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厂商召集各成员会议,要求各成员对南京出台的《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提出修改建议,会上各成员各抒己见,尽管各成员对南京电动车三包提出的修改建议存在分歧,但最终还是形成了对南京电动车三包的修改建议,此建议将正式提交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修改建议如下:
一、《办法》第十三条改为电动自行车整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见附件1除电池和充电器外)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重新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车架和前叉发生一次影响安全性断裂的),凭特约维修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退货应收取折旧费折旧率。
二、《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电池是消耗品,如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本规定附件3《电动自行车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在15日内电池不足额定容量90%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新电池;15日后至1年内电池不足额定容量60%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配组电池;经两次配组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票价格和蓄电池折旧率一次性退清货款;与整车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和蓄电池折旧率一次性退清货款;如消费者不愿退货而仍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电池,更换后的新电池“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
三、《办法》第二十条所列部件已含在整车“三包”内容中,建议删除;如不删除,应更改为: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办法》第二十三条应增加:(一)消费者改变整车出厂状态的;(二)车闸闸皮、塑件、保险丝、灯泡等易损易耗品;(三)出售后外观损伤的;(四)冲撞捶击,超负载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坏的。《办法》附件3建议删除“链条、轮辋”内容,整车故障及情况描述建议按中自协的相关内容,蓄电池增加括号内容。
业内人士分析说,此次“三包”修改建议与以前提的建议本质上差别不大,只是比以前更加具体,消协对于电动车厂商提出的诸多修改建议能否接受,仍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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