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可再生能源法。这部法律全文约4500字,共8章33条,分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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