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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将可上路行驶
来源:金羊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5-6-4 1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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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获省政府通过:行人违法司机可减责;靓号车牌可有偿选用;出车祸保险公司须预付治疗费 省长黄华华前天主持召开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相关条例作了具体的细化。其中,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可以上路、行人违法司机可相应减责、车牌可有偿选用等一系列新变化,备受各方关注。 条例草案七点内容 1、设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 2、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不超过总数的20%)可以实行有偿选用,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道路运输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外省进入本省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实时监控装置。 4、按照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不同程度的过错,《条例》(草案)将事故责任分为次要、同等、主要和全部四种,并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减轻比例最高不超过90%。 5、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人有预付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治疗费用的义务。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 6、确立了“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联动”的综合预防原则。 7、确定了具体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该《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电动车登记后可以上路 电动自行车在广东各地的遭遇可谓十分坎坷:此前各地多以省里没有准许其上路的规定为由判其“死刑”,交警部门甚至因此被告上法院。此番《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中有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的表述,意味着这一争端有望得到解决。 据统计,目前仅广州市内便有电动自行车5万辆左右,全为“黑户”。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意味着广州市民又多了一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不过,广州市有关方面人士昨天表示,即使省里有此规定,也不代表目前市面上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能获准上路,因为其中有些并不符合标准,其速度已与摩托车相差无几,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才会予以登记,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靓号车牌可以用钱买 吉祥号码能否拍卖此前也一直广受争议。2003年11月,全省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30项便民利民措施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停止机动车号牌有偿选号,所有机动车号牌均由电脑系统“抽签”决定,每名车主有两次机会。而在此之前,一个牌号为“888”的机动车号牌最高可以卖到数万元,含有“6”、“9”等数字的号牌同样很受欢迎。 有市民认为,此次条例草案对有偿车号开禁,同时要求可选号码不超过总数的20%,既可以满足一些有经济实力车主的需要,又可以筹集资金帮助交通事故伤者用于紧急医疗,应该说是一件好事。 行人违法司机可减责 自去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行人违法与否,机动车一方都至少要负一半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曾引起机动车主的不满,“行人违法司机减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全国各地都纷纷加紧出台配套法案,细化这一条例。此前,坊间盛传广东省的这一比例会定在30%-50%之间。昨天公布的条例草案显示,这一比例已趋向于广州市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行人违法,司机最少要负10%的义务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新的减责比例一方面可避免敲诈司机的“撞车党”存在,另一方面又在最低限度上保障了行人的权益,但减责比例是否可以和事故责任画等号,仍需要研究草案的原文。 保险公司要预付治疗费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一直是一个具争议性的险种,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它只强制车主购买,却不强制保险公司赔付,结果造成死伤的交通事故,抢救伤者的费用往往是由肇事者支付或医院方垫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肇事车已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这一点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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