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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对“三包”说不
来源:新浪   电动车商情网 2005-6-3 8: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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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伴随着气温的升高,在南京已历时数月的“厂商联合抵制电动车‘三包’办法”风波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迹象。 原定在今年“3·15”前出台的南京《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因遭27家厂商的联合抵制“难产”。随后,《办法》在吸收厂商部分意见,作出微调后定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却明确表示会员单位拒绝执行。 ■ 办法是过苛还是“越位”? 你来我往,双方的争议始终集中在两点:电动车电池的质量要求以及“相同故障经2次修理予以退换货”。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倪主任表示此次电动车“三包”规定的条款太过苛刻,让企业难以接受。他以“三包”第十三条为例,该条款规定如果电动车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凭维修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上海的电动车“三包”规定则是相同部件修过两次后不能使用可做更换处理。 而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称,《办法》“没有突破现有法律,只是细化和解释,谈不上苛刻”。与上位法相比,“中自协”的“三包”规定倒有“越位”之嫌。 ■ 拒不执行企业将受处罚 据介绍,南京现有电动车近30万辆,其质量问题也成为仅次于手机、家装的投诉热点———今年以来,市消协接到近百起电动车质量投诉,占交通工具类投诉的50%。许明说,此前江苏的连云港、扬州、镇江、常州、徐州和盐城6市均制定了电动车“三包”规定,“不妨想一想,为什么这么多城市为同一种商品制定‘三包’办法?” “对厂商的意见,以后可在《办法》修正或条款释义中吸收补充,但《办法》作为职能部门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同于作为行业自律手段的‘三包’规定,一定要依法执行,”许明告诉记者,“对拒不执行的企业,我们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 办法实际缺乏法律约束力 在这场纷争中,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被舆论饱受批评。但与众多声音不同的是,接受早报记者采访的3位律师均表示:“南京市工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奎认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临时性的,或适用于特定领域。如果强制执行,并处罚拒不执行的企业,便有越权之嫌;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根说:“职能部门是执法机构,要是既能立法又能执法,岂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霞表示,依照惯例,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中自协”的“三包”作为行业标准来判断其产品是否合格。 省社科院企业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克林认为,应以平常心看待这场争议,“对电动车‘三包’这种预计可能产生矛盾的规定,最好通过立法机关解决,人大应进行立法储备。”目前,争议双方均在等待南京市政府的协调。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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