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庶出”的总要受到白眼的传统,与摩托车和自行车均能找到物种起源特征的电动自行车,这样一种全新的交通工具长期以来被视为怪胎,这是毫不让人吃惊的。
假如我们先对成千上万老百姓的出行难忽略不计———禁车之城不就是这样做的吗?———我们可以找到禁电动车的理由,用2003年禁电动车的福州市方面的话说,那就是部分电动车质量低劣,速度又快,存在交通隐患,废旧电池污染不易防治,与公交发展战略有矛盾。这话翻过来倒过去,说白了就是:买不起小车,享受不了“公车补贴”,打不起的,上不起万把块的摩托车牌照的普通老百姓只能继续挤公交的公共生活———在骑车出行的私权被“蚕食”之后,问题是多了,还是少了?
在恶劣的城市交通不能自己把肠子捋顺的现实下,有多少苦大仇深可以重来?
很多道理都已讲得人头脑发昏。但现在我明白,禁止电动车可能不需要道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违反者罚款500元。
这是不是说,即使你的车速度合格、电池不污染、质量尚可也不行?
珠海市该条例一通过,电动车车主们收集了1000多人的签名,上书珠海市人大和政府,建议设立3至5年的立法缓冲期。但珠海人大负责人语重心长地说:“珠海当年也是全国第一个禁摩托车的城市,反对的人更多,现在证明当年的立法是对的。现在我们立法‘禁车’,同样也是一种探索。”(据6月1日《广州日报》报道)
这样看来,“反对者众”反而是表明自己正确的一大标志。我们对这样的逻辑之所以不便“探索”的理由是,去年5月1日,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并规定,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即如此,珠海市的当地实际情况是什么呢?据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边玉峰介绍,珠海早就取消了非机动车车道,电动自行车在特区道路上行驶,不可避免地将与机动车或行人抢道。“为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倒也是,没有非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倒真的是无名无分了。可是,非机动车车道是出于什么目的取消的,难道珠海市已发达到市民不必骑自行车出行的地步?那么众多车主反对禁车又如何解释?
笔者不敢妄加猜测。但交通规划上的提前一刀,果然“削”出了举国罕见的“当地实际情况”,以至在法律上具有合法身份的电动自行车在特区的道路上“不合当地”。
这远比通过严格规范,把好电动车生产、质量、流通、售后、环保等关口,使电动车改掉自己的小毛病,要来得省事多了。
在以公民的选择自由为重要标志的开放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一部地方法规硬生生反对公民出行的选择自由,漠视离开电动车将难以出行的这部分市民的呼声,大谈道路的通行效率,这不是很奇怪吗?
令人关注的是更多城市包括南京市的态度。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南宁、太原、武汉、福州等城市相继颁布电动车“封杀令”或实施了限制措施,人们有理由怀疑所在城市的“当地实际情况”会带来什么样的“交通生态”。
不必讳言,电动车和电动车市场生病了,那么,是给它开药方呢,还是送它上西天?古代有庸医治驼背,治好驼背的代价是让驼背人死去。
虽然是讲故事,但讲的故事不也能成为现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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