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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三包”规定中的亮点,无包修点可退货
来源:南京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6-2 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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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包”)正式出台,并于6月1日起开始试行。 新出台的“三包”能否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三包”的相关规定是怎样制定的?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市消协秘书长许明。 【亮点一】本市无包修点,销售者负责退换“三包”第十五条规定:本市无包修点或者包修点已撤销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退货。 【解读】试想,如果本市连包修点都没了,消费者不是连应享有的最起码的包修权利都无法实现吗?这一条,将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三包”权益。 【亮点二】无同型号可换“等价”同牌产品“三包”第十六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可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为消费者退货。 【解读】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新兴产品,款式变化迅速、技术更新较快。增加这一项能在处理退换货纠纷时给予消费者、经营者更多的选择。 【亮点三】电池更换两次仍不能使用退货“三包”第十七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出现性能故障时,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不愿退货仍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更换后,原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读】电池是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零部件之一,电动车投诉最集中的问题也是电池。制定本条款最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亮点四】更换电池必须给新的“三包”第十八条规定:换货时,应提供新的商品,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解读】以电动自行车的主要零部件电池为例。在以往消协受理的投诉中,消费者经常反映,许多经营者在电池出现故障后,用维修过的旧电池进行更换,导致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坏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了这一条后,可以强制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更换新的商品。 【亮点五】电池容量不足60%,算性能故障《电动自行车商品性能故障表》中对电池性能故障的表述为:漏液,龟裂,短路,断格。在15日内,电池不足额定容量90%。15日后至1年内,电池容量不足额定容量60%。 【解读】电池的故障不仅仅表现为容量问题,所以在故障描述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这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又兼顾了经营者等各方利益。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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