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南京市工商局、消协、质监局、质检局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电动车“三包”)。第二天,南京电动车协会即发布暂不执行该规定的紧急声明。6月1日,市消协负责人称,南京三包规定依据国家和省三部上位法,须无条件执行。围绕电动车“三包”,市场监督部门和行业协会彻底摊牌。
电动车协会:“三包”过严
南京电动车协会称,他们两次组织会员单位磋商,认为三包中关于电动车修理,电池退换的规定,“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充分保证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电动车日折旧率从0.2%调整到0.274%,三包期较过去延长了30%,会员单位也无法接受。中国自行车协会(下称“中自协”)有关电动车“三包”办法,已得到行业内认同,无须代替。
电动车协会质疑的两条,南京规定:电动车电机、电池、充电器、车架、链条等主要部件性能障碍,发生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免费更换商品,即“只要发生过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就换新的。对此中自协的相关规定是,“发生相同故障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调换,两次修理发生在同一部件,即所谓“相同故障”,这概率非常小,大大减轻了厂商的责任。两者的规定有天壤之别。
双方另一矛盾焦点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电池问题,使用寿命普遍不到一年,有的仅几个月,更换时只换一个“维护电瓶”或“编组电瓶”,系回收电瓶加液改装而成,将就用几月,就过了保修期。南京规定:电池出现漏液、龟裂、短路、15天不足电容量90%等障碍的,应更换同品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仍不能使用的,免费退货,如消费者只要求换,电池三包期自第三次更换日算起,厂家认为,就像下了个无休止的“套”。
市消协:电动车三包脱胎于三部“上位法”
有关人士介绍,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脱胎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三部上位法,是国家法律或衍生规定,中自协三包与之抵触的,必须“让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负责更换、退货”。中自协关于电动车“相同故障”两次修理才能退换的规定,与之不一致。电动车维修更换的维护电瓶、编组电瓶,属于“修理过商品、残次品、不合格品”,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南京电动车三包,是针对当前电动车市场中的突出矛盾制定。市工商局消报处副处长郝志坚介绍,南京有电动车用户30万,大量问题车粗制滥造,去年底市工商、质检一次抽查中,43批次中,合格率仅56%,电动车投诉占到各类商品8%,交通工具类投诉50%,成为仅次于手机、家装之后的第三大“问题商品”。继上海、宁波之后,我省徐州、连云港、扬州、徐州、镇江、常州相继制定了电动车三包规定。
行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
南京电动车协会在这场纠纷中的作用令人深思。有关专家分析,南京电动车三包,只是一个行业进入市场应遵循的“普遍守则”。电动车关乎市民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三包规定再严些也不为过。但电动车协会一味“护短”,“护犊”,屈服于厂家压力向消协发难,不惜为了行业利益,损伤公众利益。
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蒯本宪认为,维护本行业利益是行业协会的应有之义,但行会更重要的使命,是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监督、惩戒会员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
当前电动车行业的突出问题,是企业过多过散,行业规范缺失。南京市场上品牌近百个,厂家50多个,大量贴牌车、拼装车充斥市场,导致消费纠纷不断。电动车设计违反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摩托化、超速行驶,成为慢车道交通隐患(国家规定电动车车速不高于20公里,实际超过五六十公里,珠海已禁行电动车)。无论是中自协还是南京电动车协会,对这些问题解决都未有“作为”,南京行会却站在市场调控的对立面,抵制三包。据介绍,电动车三包,还有通过提高行业门槛促进产业升级、整合市场的目的,行会表面上是维护行业利益,其实损害了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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