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一出台就在该市电动自行车业界引起强烈震荡,刚成立不久的南京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明确表示:会员单位拒绝执行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倡导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非会员单位参照执行,同时向市政府递交了紧急报告。
▲ 协会发表声明拒“三包”
昨晚20 00左右,南京市电动车行业协会给晨报发来“关于如何执行南京消协等出台电动自行车‘三包’暂行办法的紧急声明”的传真。声明称:针对南京市消协等单位发布《南京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南京电动车行业协会近期先后两次组织主要会员单位研究如何贯彻之事,经认真研读,取得三条共识。一是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有待商榷,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充分保证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二是中自协、上海市等已出台电动车“三包”办法,经多年验证既符合电动自行车发展水平又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三是在没有得到协调解决前,会员单位严格执行中自协“三包”办法。按此声明上的说法,今天执行南京电动车“三包”要泡汤了。
▲ “三包”过严厂商难接受
“三包”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厂商何以难以接受?“三包”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附件2《电动自行车商品性能故障表》详见5月31日晨报)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一位电动车厂家负责人说,这条的核心是“经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就要更换,企业成本肯定增加很多。”
“三包”第十七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出现本规定附件2《电动自行车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整车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消费者不愿退货而仍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更换后的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某电动车厂家负责人认为,“更换后的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过于苛刻。
“三包”第二十条规定:除电池外,符合附件1《整车和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表》详见5月31日晨报)所列主要零部件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修理记录的修理情况一栏中。一些厂商认为,这个“重新计算”代价是可以想见的。
▲ 抵制“三包”早已开始
在南京市消协5月30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商、质监部门的代表来了,各区县消协秘书长来了,经销企业代表来了,消费者代表来了,惟独缺少的是电动车生产厂家的代表。事实上消协是请厂家代表参加的,但厂家并没来,这就已露出了抵制情绪。这不免让人再度想起两个多月前,24家电动车厂家联合对“三包”草案说“不”的风波。5月30日这场发布会本来是该在3月12日就举行的,但在厂家的联手反对下被迫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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