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新一代的代步工具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已经形成一定的销售市场。但是,由于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服务问题,造成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镇江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制订了《镇江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3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凡本市范围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均应遵照该办法执行。依据该办法,电动自行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该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办法,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期限参照自行车的“三包”规定,整车为一年,主要部件车架、电机、前叉、轮辋为二年,电池和充电器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元器件、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电动自行车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电动自行车自售出之日起15日,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因生产者未供应元器件、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为消费者出具更换或者退货证明,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退货。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可以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折旧率为每日0.2%。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在“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其余都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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