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南京电动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即“三包”规定) 将正式实施。昨日,市消协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受理的近百起有关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投诉的焦点案例。
电动车更换电瓶不能以次充好
消费者陈某于2004年2月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当时经销商承诺电瓶包一年,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电瓶先后换了4个,仍然是只能行驶10—15公里,与购买时商家宣传的25公里相差甚远。原来,商家屡次换上的新电瓶并不是该车的原装电瓶,是为应付售后服务所设计的,质量低、成本低的一种专门用来替代原装电瓶的所谓“维护电瓶”。
消协认为,经销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旧电瓶冒充新电瓶有欺骗嫌疑,而更换的新电瓶应当是与原车电瓶技术质量相同的正品电瓶,而不应为降低成本用劣质次品替代。
丢失发票不等于丧失“三包”权利
消费者张某于2004年5月购电动自行车,在2004年9月不慎将发票丢失,而消费者数月前因质量问题刚换过的电瓶又不好使了,带着该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凭据,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保修,但商家却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
消协认为,消费者虽发票丢失,但其所提供的合格证、保修卡等有关证据是能够证明该电动自行车正是2004年5月在该经销商处所购,且经检测电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包修”并非无止境
消费者李某2004年11月购电动自行车,数天后就发现电动锁坏了,找到维修部进行了修理,12月9日充电器又发生故障,与商家交涉后换了充电器,12月16日保险丝又坏了,且电瓶容量明显下降,经常都不能满足上下班的骑行需要。
消协认为,厂家在说明书上明确该车三包期一年,消费者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因该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问题维修了数次,而故障却没有因此而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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