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买电动自行车是求个方便、快捷,不料往往反受其累。据悉,2004年南京市消协共受理咨询投诉24000多件,其中光是一个电动自行车就占到了8%,达1920件。电动自行车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上都亟待规范。昨日,南京市消协公布了3种常见的电动自行车纠纷案例,点评了其中的“霸王条款”。售后服务专用劣质电瓶
消费者陈某于2004年2月在集庆门某电动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当时经销商承诺电瓶包一年,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电瓶先后换了4个,且只能行驶10-15公里,与购买时商家宣传的25公里相差甚远。原来,商家屡次换上的新电瓶并不是该车的原装电瓶,而是专门为应付售后服务所设计的,质量低、成本低的所谓“维护电瓶”。
【点评】消协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既有承诺就应该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更换新电瓶;经销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旧电瓶冒充新电瓶有欺骗嫌疑;为消费者陈某更换的新电瓶应当是与原车电瓶技术质量相同的正品电瓶,而不应为降低成本用劣质次品替代。
■ 丢了发票就不让“三包”
消费者赵某于2004年5月购电动自行车,在2004年9月不慎将发票丢失,而数月前因质量问题刚换过的电瓶又不好使了,当他带着该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凭据找到商家要求保修时,商家却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
【点评】消协调查发现,消费者虽发票丢失,但其所提供的合格证、保修卡等有关证据是能够证明该电动自行车正是2004年5月在该经销商处所购,且经检测电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 屡修屡坏就是不换新车
消费者钱某2004年11月购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数天后就发现电动锁坏了,找到维修部进行了修理;12月9日充电器又发生故障,与商家交涉后换了充电器;12月16日保险丝又坏了,且电瓶容量明显下降,经常都不能满足上下班的骑行需要。
【点评】消协认为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又具特殊性的投诉案件,厂家在说明书上明确该车三包期一年,消费者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因该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问题维修了数次,而故障却没有因此而停止,依据我国《消法》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经消协调解,厂家为钱某换了新车。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昨日告诉记者,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将从下月起出台实施。届时,各类电动车纠纷将有章可循,消费者有望得到更多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