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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自行车协会网 |
2005-5-9 16: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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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江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制订了《镇江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3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凡本市范围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均应遵照该办法执行。依据该办法,电动自行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该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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