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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交警部门界定电动自行车身份超标电动车上路先上牌
来源:西江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4-13 1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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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肇庆市交警部门近日重申,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超出标准的,一律认定为机动车,须登记上牌后方能上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也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将被依法查处。 ◆  “限摩令”催生电动车热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受到部分市民的青睐,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端州区控制摩托车上牌,因为对电动车的管理尚无统一的规定,购买使用比较方便。习惯于以车代步的市民便把注意力转向了踏骑功能不错的电动自行车;二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类,但其性能又有别于自行车。但是目前由于供需关系的原因和管理上的滞后,使得路面出现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这些“电动自行车”无论从外形、性能还是行驶速度上,都可与摩托车相媲美,已逐步“轻摩化”。一些驾驶人员因为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较差,因而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放任自流,不加管理,势必给道路交通安全和行驶秩序带来隐患。 ◆ 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为: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输出动率应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而超出上述技术条件,以电动力驱动的、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且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轮式车辆,一律认定为机动车,须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 ◆ 无证驾驶要受重罚 对于驾驶这些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以及没有相应机动车行驶证的人,交警部门将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100元的查处;如果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可并处行政拘留15天。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非机动车类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就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该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此,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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