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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有别两种车的技术标准与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05-3-18 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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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简称电动车)为机动车。3月17日,深圳市交警局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的技术标准做出明确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这类车辆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统一处罚标准。 ◆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标准具体有以下4项: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04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据此,交警局正式明确,同时符合以上4项技术要求的,才可以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否则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电动车为机动车。 ◆ 电动车上路须先上牌 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电动车即通常所说的“仿摩”,同摩托车一样,需要办理牌证方可上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的无牌证电动车,交警部门将扣车并处以100元罚款。 如果驾驶电动车上路而无相应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警部门将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还将视情节轻重处15日以下拘留。 若电动车既无牌证,驾驶员又无驾驶证,将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同时处罚。 ◆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限15公里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将按照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15公里;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违反以上规定者,均应处以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随着深圳市市民拥有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长,此类车辆的违法行为也日渐增多。长期以来,由于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的概念模糊,常有市民对交警处理这类车辆违章行为难以接受。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在3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述规定全部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而形成条文重申的。 (王亚鸽 谭大跃 杨静)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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