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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车三包”遭厂商联合抵制难产
来源:东方早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3-16 13: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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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3.15”本是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承诺出台《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的最后期限,但近日获悉,由于遭生产厂商的抵制,由市工商局、市消协、市质监局、市质量检验协会制订的《暂行办法》可能“难产”。 南京于2002年9月启动电动车上牌审批制度,目前拥有量突破21万辆。同时,消协收到的关于电动车质量的投诉也呈快速增长之势。为此,南京市4部门、协会联手制订了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销售、维修、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对整车、电机、电池、充电器等部件的三包时限均作了规定,计划于“3.15”前发布。 但就在有关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一天,南京26家电动车厂商向市工商局递交了暂缓出台该办法的申请,称规定没有保护企业利益,要求修改部分条款。多家厂商均表示,不能接受第19条“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以电池为例,厂家称,电池属消耗品,正常情况只能充放电400次,一般使用寿命为1年。如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就意味着消费者可无限制更换新电池。“如果这样的规定被强制执行”,南京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表示,“我们只好也向电池配套商约定三包政策,但是这与目前电动车电池的发展水平显然不符。”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电动车不同部件经2次修理仍不能使用即免费更换,电动车电池折旧率为0.2%/日。对此,厂商分别提出,应参照上海的有关规定―――相同部件经2次修理不能使用才免费更换;电池属于易耗品,折旧率应提高至0.3%/日。 据南京市消费者保护协会秘书长许明介绍,为防止厂商在换货时给换上旧零部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更换的产品应从更换日期重新计时。南京市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朱兴义表示,《暂行办法》突然叫停的确是因厂商的联合抵制,他们会考虑其部分建议,完善三包规定。(林佳佳 方梅兰)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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