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扬州市工商局、质监局、市消协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电动车“三包”规定昨终于浮出水面,细读“三包”规定,发现如下三大新鲜亮点:
◆ 新鲜一: 细化蓄电池更换条件
电动车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蓄电池上,“三包”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售出后15天内蓄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90%的,须更换新电池;15日后至6个月内蓄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60%的,须更换新电池;6个月后至1年内蓄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60%的,重新配组后应达到额定容量的60%以上。“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
另外,“三包”规定明确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都必须“建立建全废旧电池回收制度”。
◆ 新鲜二: 新增可调换电动车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车。如果因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维修时间超过30日,修理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电动自行车,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三包”规定对折旧费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特殊情况作了细化: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车架、前叉、车圈等,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如无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退货时可按照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货款每日 0.2%收取。
“三包”规定在2005年3月15日起试行。
◆ 新鲜三: 细化零部件保修时间
《电动自行车性能故障表》是“三包”规定中的最大亮点,它对电动自行车的18个零部件故障及保修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条指出,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期限,分整车和零部件不同(详见《电动自行车性能故障表》)。表中未及部件因质量问题而损坏的,6个月内免费更换或修理,超过6个月的可以收取合理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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