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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修改稿完成
来源:新华报业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5-3-9 10: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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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电动车三包期从换货日算起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修改稿完成,有望3·15期间出台 3月8日,从南京市消协获悉,计划在3·15出台的《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目前正在紧张的修改制定之中,并且已有新的修改稿出台。和2月底公布的初稿相比,修改稿对多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 换货可选同性能以上商品 初稿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可选择换货的条件,修改稿明确了“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时,可以(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折旧率为每日0.1% 初稿第十四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退货的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折旧率为每日0.2%。修改稿将折旧率改为每日0.1%。 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 初稿第十六条规定,整车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是南京市电动车“三包规定”的一大亮点。修改稿中增加了第十七条,规定主要零部件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赠品也要担责任 修改稿增加了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及其零部件也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维修、换货责任。 无过错由经营者举证 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争议的单位确定。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修改稿特别指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南京市消协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这部修改稿出台后,还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作出进一步的修改。消协和有关部门将尽力使电动车“三包规定”在3·15期间出台。 (消宝 金磊)
关键词: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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