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一)使用涂改、伪造行驶证、号牌的;(二)挪用、转借行驶证、号牌的;(三)驾驶无行驶证、号牌车辆的。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二)逆向行驶的;(三)在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的。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二)违反车速规定的;(三)未满16周岁的人或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车辆的;(四)驾驶车辆带(载)人的;(五)在禁鸣喇叭地区鸣喇叭的;(六)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七)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一)不携带行驶证;(二)号牌未安装在醒目位置;(三)横穿四条以上道路或途中制动器失效时,没有下车推行的;(四)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五)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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