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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电动自行车可上路电动车上路将被查
来源:南方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1-6 9: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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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月5日,从中山市公安、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问题近日终于有了明确答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允许上路;对驾驶不符合上述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处罚。中山市组织相关部门从1月4日起到7月底将对全市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进行整治。 ◆ 两种错误: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错! 事实上,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并非“一家”,但许多市民并不知道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的区别,将两者混同为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参数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凡不符合上述技术条件,以电动力驱动的两轮车,称为电动车,其性质是机动车。 ◆ 电动车无污染?错! 电动车便捷、廉价,这是不争的事实,上路行驶没有尾气排放也是不争的事实,但一些经销商及市民因此认为电动车无污染却是大错特错。据中山市环保局污控科有关人士介绍,有些电动车使用的蓄电池几个月就得更换,由于驱动电动车的蓄电池主要由铅等重金属的化合物构成,具有相当大的毒害性,报废后如果不及时回收,这些有毒物质很容易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内,损害神经系统、造血功能和骨骼,甚至致癌。 按国家有关规定,蓄电池报废由生产厂家负责回收,但目前中山市还没有一家有资质回收废旧蓄电池的企业,也没有专门的回收、销毁渠道,因而只能当垃圾处置,当这些含有有害物质的蓄电池混入垃圾经过长期磨损和腐蚀,内部的重金属和酸碱液很容易泄漏出来,进入土壤或水源,然后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的食物链,从而损害人的身体,因而其污染更严重。 ◆ 市场现状:1/10品牌型号符合标准 据了解,中山市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电动车销售商共105家,分布在全市24个镇区。市交警支队去年12月初摸查发现实际经营电动车的销售商为149家,根据各销售商自报数量,已售出9779台各类电动车,实际在路面使用的近2万辆。 而这149家销售商行销售的100多种品牌型号电动车,仅有10余种符合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标准,其余电动车应归于需要登记上牌才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类,八成以上电动车仿摩托车。 ◆ 交通弊端:电动车上路极易引发事故 中山市自1999年11月禁止摩托车入户以来,通过对摩托车行驶秩序的专项整治,交通秩序有了很大好转。最近,电动车作为新的代步工具和摩托车的替代品,使用人数迅速增加。据了解,中山目前公路汽车容量已经达到31 1辆/公里,加上数以十万计的外地车辆和每天数十万辆的过境车,大量的非机动车,道路车辆容量已经严重饱和,高峰期城区和105国道等主干线经常出现拥堵现象。 不仅如此,电动车的驾驶员大部分未接受过正规的培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差,在道路上左穿右插,导致交通秩序混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去年8月12日23时20分,60岁的郭某驾驶电动车沿银潭路由城南路往竹秀园村委行驶,至南区劳动所对开路段时,发生电动车倒地的交通事故,导致郭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 管理对策:电动自行车上路不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尚未就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作出规定,因此,在广东省出台相关规定前,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以及上道路行驶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而电动车目前还没有哪一种符合国家允许登记发牌的机动车产品目录,又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通用技术条件,因而既不能核发机动车牌证,又不能按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因此,中山市交警部门管理两者的原则完全不同:符合国家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行驶,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须靠路右边或者在人行道内行驶,且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车上路则属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 中山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应仔细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选购、使用符合国家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近期,中山市交警部门还将联合市质监、工商部门,对该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销售店(点)进行清查,由消协向市民推荐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种类和品牌。 ◆ 珠三角电动自行车“命运”各异 □广州:广州交警部门认为,电动车逐步“轻摩化”,但驾驶技能道路、资源等未同步易引发事故。2004年9月23日,广州交警部门首次对外明确表示,不准备给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深圳:2004年11月,在深圳正在开展的净化路面交通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非法电动自行车成为了交警部门的整治重点。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了解到,在现行规定中,电动自行车可上路,但只能和自行车一样走非机动车道。而相当一部分市民把电动自行车误认为摩托车,结果上路即被查扣。 □珠海:2004年8月,珠海市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明确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珠海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者罚款50元,并收缴动力装置;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惠州:惠州市民张建豪因骑电动自行车被扣罚而状告交警部门,该案二审判决:交警部门扣车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虽然输了官司,但惠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是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禁行,并提出“相关法规未作修改”、“电动车安全系数低”、“市区道路不堪重负”、“给公交留发展空间”等四方面理由。(张海燕 廖喜良 刘洪希)
关键词: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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