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发布2005年第一号消费警示,指导消费者正确区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不同概念,帮助广大中山消费者消除理解误区,正确选购、使用电动自动车,并提醒广大市民要及时留意交警部门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由于摩托车被限制上牌,而电动自行车因具有轻巧省力、价格低廉、环保舒适等优点,受到了我市许多消费者的青睐,电动自行车用户与日俱增。然而,隐藏在这道“靓丽风景”的背后,是令人担忧的众多交通事故隐患。据了解,该类车在行驶当中极易与其它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同时由于使用该类车型的消费群体交通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等等,为此,市交警部门也曾上路对违章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进行过劝说和教育。于是,一些不明情况的消费者便产生了误解,以为购买了车子却不给上路,市消委会也经常接到如是听似尴尬的投诉。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市消委会便受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投诉达27宗。
◆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原则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主要技术参数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等。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国家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行驶。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路右边行驶,且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按照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电动车性质是机动车,上路将被查处
凡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电动力驱动的两轮车,称为电动车,其性质是机动车。
目前我国还没有允许上机动车产品目录(即可发牌证)的二轮电动车,所以电动车上路是不合法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驾驶不符合国家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无牌证的电动车上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第99条的相关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山消费者应正确区分两者不同,选购、使用符合国家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此外,车主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合交警部门正常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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