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交警支队正式公布了对无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罚标准。
据悉,10月26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出台《关于加强中心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该通告规定:“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二轮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行驶路线行驶,严禁载人;未悬挂和持有有效牌证的,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
近日,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如果未悬挂和持有有效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上中心市区道路行驶,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和《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规定罚款50元;未依法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和《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
交警部门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依法登记,持有有效证件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上中心市区的道路,而且行驶时,应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查处。(陈钢龙 黄祖祥 谢伟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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