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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出台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暂行办法
来源:开封日报     2004-12-27 1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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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时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电动自行车以其美观、轻便、快捷、环保而深受消费者青睐。由于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了解甚少,又缺乏品牌认知,电动自行车给消费者也带来了不少烦恼。 据鼓楼区消协、顺河回族区消协等单位统计,今年年初以来,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投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质量问题。有的电动自行车达不到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承诺的电瓶行驶里程;多数电动自行车不防水,今年夏季雨水一泡,电动自行车就漏了电、短了路,出现了几起电动自行车开关失灵、摔伤骑车人的事。其二,售后服务不到位。看到电动自行车销售行情好,一些没有售后服务能力的经销商也纷纷出来瓜分市场蛋糕,结果造成一些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坏了以后,经营者不会修、不愿修或没有配件的情况。其三,电动自行车丢失现象严重。此类投诉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与饭店或看车人之间。其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顾客购物时,经营者有责任保护其生命、财产安全。据分析,在我市市场,电动自行车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既有知名厂家产品,又有南方小作坊产品,甚至还有本地经销商分别买来车架、电瓶,自己组装的杂牌产品或冒牌产品,加之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厂家对质量承诺也五花八门,更助长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的混乱局面。 针对这一情况,前不久,市消协出台了《开封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者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给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合格证;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期限整车为一年,主要部件车架、电动机为两年,电池、充电器、控制器为一年;在售出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无同型号、同规格车,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并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退货折旧费按每日0.1%计算,但应扣除修理和保修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故障维修时没有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应更换电动自行车。《办法》向一些不规矩商家念起了“紧箍咒”,为消费者主张权利提供了依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代步工具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电动自行车情结在一定时期内还会持续下去。如何买到质量可靠的电动自行车呢?有关人士建议,要货比三家,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还要问一问已骑了一段时间电动自行车者对某一品牌电动自行车的态度及经销商的售后服务情况。 (吕树建)
关键词: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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