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明年元旦起开始实施———交通违法处罚更严厉
◆ 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处罚50元
近日,省交警总队发出通知,2004年1月1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正式实施,已经沿用了7个多月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与旧的《暂行标准》相比,新的《试行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更细、处罚标准更严厉,体现了“重典治乱”的指导思想。
◆ 重典治乱:处罚标准大幅度提高
大幅度提高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试行标准》的最大特点。
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罚款1000元、拘留7天,提高到2000元、拘留15天以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由罚款300元,提高到500元;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罚款1000元、吊销驾照,提高到罚款2000元并吊销驾照。
与《暂行标准》不同的是,《试行标准》增加了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收缴、强制报废、强制拆除、强制排除妨碍、扣留车辆、撤销检验资格、撤销登记、撤销许可、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停止使用责令排除妨碍等。
如《试行标准》规定,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将被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罚款、赔偿损失。
对于《试行标准》大幅度提高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及增加强制措施,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体现以“重典治乱”的指导思想。
◆ 方便执法:处罚条款进一步细化
《试行标准》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分类、细化,更方便执法。
与旧的《暂行标准》相比,新的《试行标准》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细分为九大类:机动车管理类;驾驶证管理类;道路管理类;机动车装载、牵引类;机动车通行类;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类;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类;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管理类;其他执法主体类。
在这些分类下,许多标准规定得更加细化。如《暂行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规定不准驾驶的车辆,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这一违法行为仅仅是罚款50元,扣2分。《试行标准》则细分为六部分:驾驶公共汽车的;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并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分别制定20元和200元不等、并扣2分的处罚标准。
《暂行标准》关于“不按规定超车的”,《试行标准》则具体分类为从前车右侧超车;前车左转弯时超车;前车掉头时超车;前车超车时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的;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等7类。
◆ 切合实际:未贴保险标志暂不处罚
曾接到不少市民反映称,因未悬挂保险标志而被处罚,但保险标志却从未发放的事。据了解,未悬挂保险标志的条款暂不执行。
省交警总队在《〈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因机动车保险标志未发放,《试行标准》中的136、137、138、140有关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条款暂不执行。
◆ 相关资料 处罚新旧标准对比
机动车管理类(牌证、号牌、警灯、检验、保险)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该机动车。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500元;《试行标准》规定罚款1500元、强制拆除收缴警报器、标志灯具。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100元、扣3分;《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元、扣3分。
驾驶证管理类(驾驶证,驾驶人行为,学习、实习驾驶人行为,驾驶人事故及违法处理)
“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200元、扣12分、拘留7天;《试行标准》规定在该情形下,若驾驶的是汽车类机动车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若驾驶的是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暂行标准》规定吊销驾驶证;《试行标准》规定除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1000元、扣12分、暂扣驾驶证180天、拘留7天;《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0元、扣12分、暂扣驾驶证90天、拘留15天以下。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1000元、拘留7天;《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0元、扣12分、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机动车装载、牵引类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1000元、扣6分;《试行标准》规定“超过额定乘员20%不到50%的,罚款1000元、扣6分、扣留车辆”、“超过额定成员5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留车辆,扣6分”。
“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50元、扣2分;《试行标准》规定罚款100元、扣2分。
◆ 机动车通行类
“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的”(主要体现在外地牌摩托车进入中心市区)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20元、扣2分;《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元、扣2分。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50元、扣2分;《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元、扣2分。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20元、扣1分;《试行标准》规定罚款100元、扣1分。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20元;《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元。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暂行标准》规定罚款20元、扣2分;《试行标准》规定罚款100元、扣2分。
◆ 电动车通行管理类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试行标准》规定罚款50元,按此规定,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处罚5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试行标准》规定罚款50元。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试行标准》规定予以警告。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元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管理类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试行标准》规定罚款50元。
“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试行标准》规定罚款2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试行标准》规定罚款50元。
“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试行标准》规定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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