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
连云港市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境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责任按照其订立的合同关系予以追偿。经销者、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等任何直接负责人均不得以间接责任关系为借口拖延、规避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经销电动自行车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鼓励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本办法的承诺。
第五条 经销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经销电动自行车。
(二)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场检验,正确调试,并主动向消费者介绍其使用、操作方法及维护事项,明确“三包”方式及维修单位,提供有效购物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商品的相关知识及其真实信息。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生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赔偿。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情况的查询,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质量状况的真实信息。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指定维修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维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经营、维修单位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及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维修技术培训,提供及保障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电动车自行车的“三包”期限参照国家同类产品的“三包”规定,整车为1年,主要部件车架、电机为2年,电池和充电器为1年。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十一条 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
第十三条 的规定退货。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如果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维修时间超过30日,则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 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符合退货条 件又已使用过的商品,退货时可以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折旧率为每日02%。
第十五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等其他人为因素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其余都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三包”之列,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未按经营者告知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而造成人为损坏的;
(二)非“三包”责任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性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因电动车质量和售后服务发生争议,可凭有效凭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性能故障表
序号 零部件名称 故障及情况 保修期限
1 整车 1.跑偏,手握方向把在直线行驶时感到电动车规律性偏向一方。2.整车明显抖动。 1年
2 电机 电机失灵,轴承破碎,外壳破裂,线圈烧毁。 2年
3 电池 漏液,外壳破损,开路,续驶里程不足25公里。 1年
4 充电器 失灵,无法工作,充电一次行程不足25公里。 1年
5 控制器 仪表盘失灵、烧坏,电量不显示。 1年
6 车架 开焊、脱焊,关键部位裂纹,车架断裂。 2年
7 前叉 开焊、脱焊,关键部位裂纹,断裂。 2年
8 前后闸 失灵,刹车时车轮继续转动,松闸后出现卡滞现象。 1年
9 车座 座基松动,断裂,无法固定。 1年
10 链条 断裂。 1年
11 轮辋 扭曲、变形、裂纹。 2年
12 轮胎 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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