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责任如何承担,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等一系列备受争议的热点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明确。11月24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已通过了废止议案的初审。25日上午8时30分,东莞市人大举行相关的讨论会。
◆ 交通管理情况发生变化
据了解,《暂行规定》是1993年6月25日经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曾对加强东莞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10多年过去了,东莞市的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暂行规定》确定的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业已撤销,而且《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区总体规划区东至环城大道、南至篁村石鼓、西至过境路(即四环西路)、北至东莞北水道的范围”,而东莞市的总体规划早已调整,以前的适用范围明显过窄,因此,《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东莞市形势发展的需要。
◆ 《暂行规定》与现行法律有抵触
据介绍,《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是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1989年制定的《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但由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实施,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废止。同时,《暂行规定》第五章处罚种类和数额也和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所冲突。《暂行规定》既失去了当时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又和现行法律产生抵触,因此,废止也在法理之中。
◆ 制订新规定仍有待调研论证
对于废止《暂行规定》之后,是否执行新的规定,如何执行等,目前仍有待调研、论证。有关人士表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实施至今不过短短数月,在东莞市也尚未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管理经验。因此,要结合实际制订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东莞特色的新规定,在目前来说,还需要调研、论证。
此外,由于《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拟于明年出台,将对机动车撞人责任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等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因此,初审意见认为,在现阶段先行废止《暂行规定》,待《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之后,结合东莞的交通管理实际,再行考虑是否制订新的地方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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