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型二、三轮车辆越来越多地成为广大市民的代步工具。然而,由于烟台市各地对部分小型二、三轮车辆的归属范畴认定不明确,加上管理标准不一,给日常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保证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小型二、三轮车辆归属范畴认定及加强管理的通知》,对小型二、三轮车辆的归属范畴进行了统一规定。
《通知》规定,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归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中,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核发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核发轻便摩托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以及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归属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过以上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归属机动车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专供下肢残疾的人乘用的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种机动轮椅车,需符合以下条件: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箱;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超过以上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属机动车管理。
发动机气缸容量不大于36ml、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5km/h、具有脚踏和机械两种驱动装置且脚踏装置具有实效、车体形同自行车的燃油助力车归属非机动车管理,核发非机动车号牌,超过以上规定的燃油助力车归属机动车管理。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但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私自加装动力装置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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