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点题询问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问题。江门市交管局非常重视,马上给予了答复:
◆ 市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这类车辆是按机动车还是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广东省公安厅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不予发牌,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对驾驶该类车上路的行为,各地交警部门应坚决依法取缔。”同时,禁止非机动车附加动力装置。根据这一规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11月9日起,江门市区禁止电动自行车(含助力自行车,下同)上路行驶。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同时也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据了解,正在制订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最快于2005年3月出台。在我省具体的法律规定出台前,我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仍然参照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同时对于这类车辆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电动自行车设计性能超标
目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除违反了省公安厅和我市的有关禁行规定外,还存在四种违法行为:
一是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多项设计性能超标。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是时速、功率,还是性能、造型,乃至脚踏骑行功能等,都与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大相径庭,时速几乎都是在30公里/小时以上、自重超过40公斤、外型十分类似轻便摩托车,这与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相去甚远。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其速度较快,稳定性较差,且驾驶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对正常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秩序的影响较大,且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二是不按车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驾驶员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三是超速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往往超速行驶。
四是横过道路不下车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但绝大多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都未能依法行驶。
◆ 建议别盲目购买电动自行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广东省是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虽然各省市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准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但现阶段各地均不主张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广州、韶关两地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做法也预示今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可能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在该条例出台前,我局仍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为此,我局建议市民及时留意交警部门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不要片面相信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宣传,盲目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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