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期,深圳市交警部门加大了对违法上路的电动车查处力度,有市民询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如何认定?电动车能否上路?查处电动车有无法律依据?记者就上述问题专门采访了市交警局法制科有关人士,该人士一一作了回答。
◆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 电动自行车时速20公里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为: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同时符合以上技术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凡不符合上述技术要求,以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均可以认定为机动车。
◆ 电动自行车上路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尚未就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作出规定,因此,在广东省出台相关规定前,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以及上道路行驶不属于违法行为。
◆ 无牌证电动车上路予以扣留
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特别是对于上路的无牌证的电动车,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扣留并处理。驾驶电动车上路而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而电动自行车违反通行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非机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窦延文 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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