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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出台《电动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
来源:彭城晚报     2004-11-16 16: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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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0月27日从徐州工商局获悉,徐州市有关部门已于日前制订了《徐州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凡在徐州市从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消费纠纷时,都应遵照该《实施办法》。《办法》的实施为我市电动车消费者吃下了“定心丸”。 《实施办法》规定,经销商在不能保证实施“三包”(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同时,经销商应该保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经销商在出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当场检验,正确调试,并主动向消费者介绍其使用、操作方法及维护事项,明确“三包”方式及维修单位,提供有效购物发票和“三包”凭证等。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三包”有效期从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等相关手续。 电动自行车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经销商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电动自行车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商应该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经销商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退货的,经销商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商应当予以退货,对使用过的商品,退货时可按照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折旧率为每日0.2%。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在“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等其他人为因素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其余均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在该《实施办法》中,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期限参照国家同类产品的“三包”规定,分不同的零部件进行了详细地列举。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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