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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管局有关人士细释“新交规”
来源:扬子晚报    2004-11-16 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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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参与《条例》制定修改的南京市公安交管局法制科副科长蔡卫国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实施,将使市民出行有法可依,形成比较完善的交通安全监管体系,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界定“身份” 非机动车的概念较广泛,在对其上路管理时常常会遇到如何界定的难题。此次《条例》第16条特地对此作出明晰的规定,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并规定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对违规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拆除。从此条便可以看出过去地位一直比较“暧昧”的电动三轮车的“身份”了。 ◆ 校车可走公交专用道 对于中小学生和儿童等未成年人群,《条例》在强调保护他们的这些交通安全的同时,还规定了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多方面培养他们的交通素养。《条例》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对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车身统一喷涂规定的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校车可享用公交专用车道;并首次提出“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考虑到自行车是我省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为了方便未成年人的出行,《条例》第45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 ◆ “滑头醉鬼”无处可逃 虽然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意外后,常常借故离开现场,等到第二天再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但此时已无法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针对此情况,《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蔡科长说,此条规定,将使得那些企图逃避责任的贪杯者无处可逃。 ◆ 公交线路设置征询百姓 即将执行的《条例》体现了“公交优先”的特点,其除了对公交发展规划、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等作出明确规定外,还指出“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由此促进城市公交系统愈加合理、科学、便民。 ◆ 医疗单位救急当先 发生事故后,对一时拿不出医疗费的伤员该不该救治?《条例》的第4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急救医疗中心(站)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对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救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超载处罚加大力度 对于市民深恶痛绝的机动车超载现象,此次《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过去遇到这种情况,执法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一般只能对驾驶员罚款5元,而依据即将执行的《条例》,则可以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蔡科长说,《条例》作出如此规定,可谓体现了民情民意。 ◆ 异地车强制检验报废 过去,对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异地车如何管理,往往成为执法部门的一个难题。此次,《条例》第22条规定,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 社会“驾培”进入管理 针对社会上方兴未艾的“驾培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要“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驾驶培训学校没有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给予1000至2000元罚款。(宁交轩 陈明明)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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