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环境总司发布公告,宣布拟再次修改欧盟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要求各有关利益方于4月28日前提交对电池和蓄电电池指令修改方案的建议。 欧委会环境总司发布的征求意见通知中,未明确提出其修改草案,仅要求有关利益方就修订电池指令可能涉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废旧回收率和再生率目标及含镉电池的处理问题。在评估如何达到废旧回收率和再生率目标时,各利益方应就建立电池生产商责任制以及对生产商回
收和再利用废旧电池的自愿协议等问题提出建议。
此次修改,欧盟将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此举将对我国电池产品对欧出口产生较大影响。
在欧洲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北欧一些国家的压力下,199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一直准备修改1991年
颁布的关于含有部分危险物质的(消费者用)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即91/157/EEC号指令。2001年6月,欧委会环境总司正式提出指令修改草案,由于受到来自欧盟内部以及日本、美国等电池制造业方面的强大压力,该指令草案在征求欧委会其他总司意见的时候未能获得通过,最终环境总司撤回了该指令提案。2002年6月,欧委会颂布2002/525/EC号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含金属镉电动汽车用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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