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民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者日渐增多,但其中一部分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为求一时的速度和方便而频繁“越轨”。
一段时间以来,在上下班高峰时段,特别是下午五六点钟,由于部分路段的非机动车道较为拥挤,时常有一些外型类似轻便摩托车的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肆无忌惮地“驰骋”,有的人车后还带着小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使”。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自然也不能例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在机动车道内紧靠右侧“借道行驶”,并且必须在特殊情况结束的下一个非机动车入口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股负责人强调说,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方享有通行权利,如果因为侵犯他方的通行权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者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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