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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厅下发通知 不符规定的电单车不得上路
来源:八桂都市报    2004-11-2 8: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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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自治区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管理。”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准确执行5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治区公安厅向各地公安机关下达了“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被处罚 《通知》规定:对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在自治区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按非机动车管理,通行权在非机动车道。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执行,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违反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执行,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逾期不受理将被处理 《通知》规定:2004年5月1日前,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历年来暂扣车辆、证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按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定作出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处罚处定的,要依法传递或者发还当事人的证照或机动车。 2004年5月1日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扣留的车、证,要严格做好登记制度。建立新的登记本,严格对扣留车、证的时限进行管理。法制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逾期未接受处理需作出吊销处罚的或核定逾期理由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把好审核、审批关。 机动车被扣留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应及时办理公告手续,统一在市一级报刊上刊登公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方东云)
关键词: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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