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全市自行车牌照进行统一换发。凡未换上2005式自行车牌照的脚踏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从2005年5月1日起,禁止在道路上通行,否则依法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规定,凡上海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驻沪部队、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持有有效期到2004年的自行车牌照的,可到全市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部分公安派出所、部分自行车委托上牌代办点或居民小区临时换牌点进行办理。办理时,单位车辆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车辆必须出示车主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所要换发牌照车辆的上牌凭证登记信息上,如实填写车辆钢印、号牌等信息,才能换发2005式自行车牌照。
此外,集体换发牌照还可提供上门服务。凡拥有在用自行车50辆以上的单位,可向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提出集体换发牌照书面申请,由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上门办理。对全日制大学的自行车换牌,也可由有关区的非机动车管理所上门办理,或委托高校派出所进行办理。据了解,此次换发的2005式自行车牌照有效期为四年,至2008年。(尹小丽 俞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