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0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将不再是“自行车”,而将变成“机动车”,按照摩托车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也就是说,只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才能上路行驶。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一些不用烧油,充一次电就能行驶上百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随处可见。这些车辆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运而生。 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做了重新定义。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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