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9日到15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短短的七天意见征集组共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总计8855件次。市民普遍关注的五大问题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道路资源配置;公交车进出停靠站以及法律责任。
9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市民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中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及规则、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
赔偿责任细化机动车全责有三前提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最为关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70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2岁以下儿童可以骑车带
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协调好保障交通安全与方便群众出行之间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对于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问题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自行车载人,并规定了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目前,用自行车接送孩子上下学仍是一部分家庭,特别是工薪家庭首选方式,许多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需要有陪护人员随行。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以下修改: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人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公交车不必“排长队”
有的市民提出,草案中关于公共电、汽车应当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依次单排顺序驶离停靠站的规定很有必要,但容易导致公交车排长队,从而影响出行。法制委员会认为,解决公交车进出站问题实际上是如何协调有序与畅通之间的矛盾问题,应当在有序的基础上实现畅通,兼顾秩序与效率。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增加“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机动车责任”也是委员关注热点
在审议中,“机动车责任”也是委员代表们关注热点。史际春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听取了很多市民的意见,这非常好。但草案修改稿的第72条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不妥,可考虑也追究机动车责任,但可“酌情减少机动车责任”。
另外,应该再加大对交通逃逸的处罚力度。申丹委员发言说,一部分北京路口只有机动车信号灯而没有行人信号灯,建议加上。郝如玉委员认为,“新交法”一定要有利于交通畅通,有利于公民守法,适应于中国国情,也不能简单地让“机动车负全责”。孙毓敏委员觉得行人不遵守交法造成交通安全危机也值得关注,此外,还要鉴别有“假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
截至记者发稿时,虽然已是中午12点,委员代表们仍在围绕“新交法”的草案修改稿进行着热烈的发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