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电池回收会议获悉,欧洲委员会已草拟有关条例,严格限制电池水银含量及提升旧电池收集与循环再造的目标。由于有关的规定十分严格,涉及的范围广泛而影响深远,其内容主要是减少甚至完全防止电池与蓄电池释放出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料,及确保分类收集各种旧电池与蓄电池,以便回收其中某些有利用价值物料,同时也要减少废料的最终排放。
新条例以“污染者责任自付”为原则,势必加重生产商及进口商的成本和负担。而有关条例涵盖各种电池、蓄电池及装有这类电池的电器。
有关条例的内容主要有三点:
一、禁止销售水银含量占重量万分之五的有关产品,钮扣型电池及蓄电池除外;
二、禁止销售水银含量占重量2%以上的钮型电池,及装有这类产品的电器;
三、到了2008年1月1日,全面禁止销售含镉量千分之二以上的钮型电池及蓄电池,及装有这类产品的有关产品。
欧盟的产品安全规定,有关指引须以目标消费者明白的条文列出,列出的条文则要视产品在欧盟何地销售而定。
草案的另一项严格规定,是要确定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上都要清楚印明“不可弃置在垃圾桶”的标记,以示必须分开回收。若产品含量及水银量超出限制,或含铅量多于0.1%,必须加上化学标识。
有关草案更进一步明确分开收集电池及回收有用物料的规定,最终令产品供应商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到2004年底,欧盟成员国必须达到分开收集电池的目标,最少要收集到75%用完的消费电池及蓄电池,及最少95%用完的工业及汽车电池与蓄电池。
在循环再利用方面,草案建议在2004年12月21日之前,欧盟成员国处理收集到的已用电池及蓄电池所及物料时,起码要将其中55%循环再利用。
新条例要求生产商提供更多产品资料,可能对生产商构成更大压力。
草案建议,生产商须为消费者提供如何减少甚至避免使用电池及蓄电池的资料,如何选择最环保的电池和电器、电池收集及处理系统及标志的含量等。
欧盟工业界希望欧洲委员会能放宽严格的规定,而美国商界组织也表示,这些措施一旦通过,则可能有违世贸的规定,妨碍电池及有关产品的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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