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正在制订中的《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稿)》明确确认:广州仍将不让电动自行车或助力车上牌、上路。据当地经销商和厂商的最新统计,目前广州市场已售出约5万~7万辆。
电动自行车产生时就面临着法律上空白。这种车的名字虽然仍带有自行车的字样,但是电动自行车毕竟同自行车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可混为一谈。电动自行车早在几年前就出现了,可是这期间法律始终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明确定性,法不禁止即自由,于是电动自行车开始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现在政府准备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那么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来说,意味着要面临一笔数目不小的损失。这种损失当然不是他们自身原因造成的。
对他们而言,显然难言公平。既然市民的电动自行车早在禁令产生之前已经购买使用,理论上禁令不应对这批电动自行车生效。
由此可见,政府虽然有权禁止电动行车上牌上路,但是由于禁令的滞后,给部分公民利益带来了不利后果,如果让他们自己全部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显然不太公平,政府应当对他们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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