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立法禁电动自行车,目前已经制订出的《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稿)》正在征求意见和讨论研究。《规定(草稿)》第十四条特别说明,广州市决定对于电动车、助力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以地方立法来限制电动自行车,笔者认为,广州《规定(草稿)》的合法性很值得商榷。首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那么,非机动车就可以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上。如果,地方立法不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是就与全国统一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吗?
其次,广州拟立法禁电动自行车的初衷,是为了真正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减少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通行矛盾,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这个理由缺乏合理的科学依据。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道路通行的问题上,不能因为要方便机动车的通行而限制、废止私人交通工具,一个重要的依据是机动车(公交车是民众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无法解决“门到站、户到站”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以日本东京为例,汽车比广州多得多,但在东京却没有限制电动自行车,日本每年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需求量是1000万辆,在东京地铁站门口,随时可以看到停着一大片电动自行车。
第三,国家有关部门早在1999年5月就发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并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份《条件》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每小时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符合《条件》规定的便可以颁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也应为其颁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在市场上销售。(张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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