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广东首例电动自行车上路交警罚款案最终罚款被判无效,但正在制订中的《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稿)》明确确认:广州仍将不让电动自行车或助力车上牌、上路!
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是是非非,争议一直没有停顿。令人奇怪的是,一方面,各地政府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动议不绝,另一方面,民众和市场又表现出了对电动自行车相当高的热情,从1999年产销13万辆之后,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跃升至2003年的399万辆。在深圳的街头,我们就不时看到电动自行车的身影。
按照国家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辆来管理,从法律上赋予了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而广东首例电动自行车上路交警罚款案,法院最终判定交警罚款行为无效,也是依据交法相关规定。
目前支持禁止电动自行车一方的说法,无非有三:电动自行车不安全、不环保,占用道路资源。而一份数据表明:目前国内生产的电动车,70%出口欧美市场,只有30%的产品供给国内市场。欧美市场对于各类交通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重视程度,当不在国人之下,在一个公认技术与环保“壁垒”很高的市场,电动自行车能够大量出口,其“不安全、不环保”的指控当是不攻自破。
电动自行车既然已经归属非机动车类,那么城市铺设的非机动车道,它就有充足的理由享用。当然,在不少城市,非机动车道已经名存实亡,电动自行车必须与行人抢夺人行道资源,这使得有限的人行道资源确实更为紧张,不过,这只能证明我们在城市规划中越来越倾向于关照少数有车一族的利益,机动车道越修越宽,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生存空间日渐逼仄,但结果呢,堵车现象依旧,对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蚕食则进一步加剧。正是不够合理的城市规划设计,以及对公共交通中利益各方平衡关系的顾此失彼,造成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矛盾与对立。
诸如禁止电动自行车之类的最大依据,在于交通资源的有限性,需要为更多的机动车让路。不过,正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让全体民众平等享有道路资源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当下的中国,绝大多数人都非有车一族,一味地封杀非机动车,等于取消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对代步工具的选择和分享道路资源的权利,而把这部分资源无偿转让给了少数有车群体,满足他们对道路资源的需求。这离“共生发展”目标背道而驰。
民间对电动自行车的旺盛需求,与某些城市管理者出台的禁止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正说明了一项公共政策,如果忽视大众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且总采取“少数优先、多数滞后”的不公平准则,就会遭到民间或明或暗的抵制乃至反弹。
◆ 电动自行车该不该被禁止上路?
编者:我个人觉得,电动自行车就像当年介于座机和手机之间的小灵通一样,得到那些既买不起汽车、又不愿挤公交车或踩脚踏自行车的人们的欢迎,它现在也正像当初的小灵通一样,在中国不同的城市经历着不同的命运……
王广胜(交巡警):我认为广州交警做得对!助动车和电动车当初生产时结构较为简单,速度较低,操作方便,但许多生产厂家为了追求高利润,一味迎合消费者口味,使助动车和电动车在样式和功能上越来越向机动车靠近,又因非机动车不需办理登记手续、不需交纳养路费等,使这种“非机动非人力”的怪胎车大行其道,其结果是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酿成一幕幕惨剧,带来许多不可挽回的损失。
王长明(职员):王先生到底是交巡警!说的也有道理,但作为交通管理人员看待问题不能这样大刀切菜!我认为对电动自行车不能一禁了之。电动自行车具有速度适中、价格低廉、驾驶方便的特点,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有着相当巨大的市场需求力。而现在电动自行车变得越来越像摩托车也不是老百姓的过错,而在于生产厂家。所以不能因噎废食,应首先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严厉查处不按国家规定生产的违规厂家。同时,交管部门应因势利导,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给予上牌、发证,准其上路行驶。如此才是一举两得之策。
黄翠莲(工人):让我们翻翻法规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载物,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可见电动自行车很明显属于合法的非机动车之列,受到法律保护具备登记注册和上路行驶资格,广州如果真立地方性的法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已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根据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立法原则,本身就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
徐衍东(作家):电动自行车并不是什么“怪胎”,而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它之所以能被众多的消费者接受,说明有它的优点,比如经济、便捷、环保等等。而管理部门采取这种“封杀”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其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只能说明自己的管理和调节能力滞后,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进程。当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时,我认为应该去科学、合理地规范它,而不是拒绝。
王广胜:为什么大家不说说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污染问题呢?
李伟锋(记者):汽车就不报废电瓶吗?汽车还有尾气呢,是不是也不让上路呢?
秦瑾芳(市民):一点不错。汽车尾气污染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单纯地禁电动、助力车并不能解决问题。以我看来,电动车因为价格适宜,轻便,没有废气排出,应该十分适合在城市使用,广州的此举让人难以理解。面对城市日益严重的交通、尾气污染问题,倒是反过来大力发展公交车、电动车,有步骤地限制小汽车上路才是道理。
施林(教师):我支持王先生!广州交警部门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车上路是情有可原的;再者从城市实际情况来看,为了真正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减少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通行矛盾,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对电动车、助力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也是可以理解的。
邵双平(编辑):电动自行车到底该不该上牌、上路,争议目前尚未有定论。这条消息真正令我感到震惊的,是广州决定出台此规定前,全市已经有了“7万黑车”。7万这个数字毫无疑问凸现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立法滞后。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中行驶是利是弊,政府部门应作出前瞻性的判断并出台相应法规,为何不在“5千黑车”、“1万黑车”时就及早出台规定?买辆电动自行车要花两三千元,这对普通工薪阶层是一笔不小的钱,7万辆车就更是一个大数字。据报道,广州交警部门开始对无牌助力车上路行驶进行纠正教育和处罚,已有多辆助力车被以“非机动车无牌上路行驶”为由而查扣,罚款50元,由车主持购车发票领回被扣车辆。既然今后不能上牌和上路,自己不能骑,也不可能转让给他人,这车领回来又有什么用呢?我认为,如果广州真的最后决定立法禁止电动车上路,政府应该负责折价回收以给予车主一定补偿,而不能让车主为政府的立法滞后负责,独自承担“7万黑车”之痛。
舒圣祥(注册会计师):是啊,一方面,广州市交管部门不给电动自行车上牌,另一方面该市有关部门却又给近400家电动车经销商发营业执照。
王国兴(市民):单是这7万辆电动自行车的“何去何从”就是个大问题。销毁?谁有这个权力?闲置?那要浪费多少资源和钱财!
杨金灿(法官):本人是法官,我不想往哪边倒,只想求个公正!交通新法对电动自行车有车速限定,每小时不能超过15公里。但是众多厂家为了“好卖”,故意把速度提得越来越高,有的车时速甚至可达到三四十公里。这些超速车肇事了,罪责却要所有电动自行车用户承担,并以此为由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是不公平的。要管就管生产厂家,让他们把车速限制住,按照规定生产。
赵青(警察):我是车管所的,我说两句吧。上下班高峰期,很多轿车内只有一个人,占道路又浪费能源,污染环境,这样的情况没有人说三道四。相反,环保、节能、不占道路、不用汽油的电动自行车居然被禁止上路,这是本末倒置!担心电动自行车速度太快、不安全是不必要的。因为电动自行车的基本结构是自行车加上电机。车辆的速度是由其结构决定了的,不可能你想多高就多高。总之从交通管理上讲,不应将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为一谈。
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但是目前普遍采用的铅酸蓄电池报废后的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这其实是许多城市不允许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行驶的主要原因。建议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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