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行修改的北京市“新交规”,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议取消自行车登记制度。尽管,在今年该市“两会”上,一位政协委员就已提出如此建议,而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在答复中明确表示依法目前暂不宜取消,但笔者认为,借“新交规”立法再提这一建议,既切合时宜,更符合民心。
先看看,这制度“下课”之实例。四川,去年12月5日废止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照管理制度,车主不再缴费上户,在全国反响强烈并获广泛赞誉,传媒舆论表明此举赢得普遍民意支持;浙江舟山,公安部门关于取消自行车牌照管理的网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支持率达93.3%,实地上门征求意见也大多赞同,遂于今年5月1日起付诸实施。
两先例说明,在车主与政府的关系上,车主集体付费而由政府提供自行车牌照管理这一公共产品,已普遍不被认可、不受欢迎。原因一目了然:一、自行车价值相对人们收入日益微不足道,不再具特别贵重物品性质,政府专门保护无必要性;二、政府提供的这一特定公共产品的使用价值非常有限,对防盗和窃后侦破并物归原主的作用极小,车主付费买它得不偿失。
两原因中,后一条是关键。比如,在我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提供自行车寄存服务,每车每月收费3元,有自行车者大都心甘情愿掏了这笔钱,为什么?因为该公司对失窃、损坏负全责。相较,车主为自行车牌照付费(包括可能发生的违章罚款)后,政府卖出的并非责任全负的服务——实质是,以车主普惠目标、经济合理方式,这压根就是政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不可行便放弃,既是尊重科学,更是遵从民心。不难想见,作为道路交通工具之一种的自行车,取消牌照管理固然会给交管部门带去一些麻烦,增加管理难度,但面对以方便交管部门为出发点还是以方便车主为出发点的问题,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言而喻,毫无疑问应是后者。
论法律,取消自行车牌照管理并无障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中,虽有“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要求,但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内容。所以,北京市完全可依法修改现行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让自行车牌照管理“下课”。
当然,为印证这样做符合民心的经验判断是否准确,北京市立法机关不妨先行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祝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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