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惠州市民张建豪因骑电动自行车被扣罚而状告交警部门一案已作出二审判决:交警部门扣车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今年4月,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市交警支队撤销对张建豪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已收缴的罚款200元、停车费45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惠州市交警队提供的广东省公安厅和惠州市的有关文件中,虽然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下位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因此,交警部门对张建豪作出的处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返还200元罚款”的内容;另外,被告交警支队对张建豪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二审宣判后,惠州交警部门说他们正在考虑对张建豪重新作出处理,对这次判决他们则不愿发表意见。张建豪则认为这个官司是由交警部门扣车罚款而引起,他为了这场官司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要他和交警部门各负担一半案件审理费不合理。但他也表示,他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钱,主要是为了讨一个说法,既然官司打赢了,分担审理费也无所谓。(李长虹 熊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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