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张建豪去年因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交警处罚后,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省首例因电动车上路而引发的官司。记者昨日获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交警的罚款、扣车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交警部门重新对张建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一审判决:不扣车不罚款
2003年10月23日,张建豪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惠州市区云山西路时,被江北交警大队民警拦住,民警扣下电动自行车,还开出200元的罚单。张建豪向惠州市交警支队提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将惠州交警支队告到惠城区法院。此案于今年2月17日开审。庭审中,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和“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2]92号文”以及47号文。这3个文件中有关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当时尚在论证中,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发牌不让上路。今年4月,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惠州交警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已收缴的罚款200元、停车费45元。宣判后,交警支队提出上诉。
◆ 二审审理:交警罚款无法律依据
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法律、法规或规章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而被告方提供的广东省公安厅和惠州市的有关文件中,虽然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下位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因此,交警部门对张建豪作出的罚款的处罚,显然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 二审判决:交警重新作出处理
惠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返还罚款200元”的内容。另外,被告交警支队对张建豪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惠州交警方面相关人士称,他们正在考虑对张建豪重新作出处理,但对此案判决他们不愿发表意见。
◆ 链接 电动车能否上路还要等消息
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目前,江苏、上海等地已制定相关规定,放开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据悉,广东省相关的管理规定也正在制定中。(石占卫 江永良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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