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28日受理了此案。
斗门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原告诉称”中说,2004年2月28日,原告因驾驶自购电动自行车而被斗门交警大队作出没收动力装置的处罚,没收了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撤消斗门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及返还电动自行车。复议机关撤消了斗门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斗门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但斗门交警大队至今尚未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是对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书上的内容不服,要求斗门交警大队对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本案中斗门交警大队没有再对原告处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法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不服,以法院“违反行政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靳树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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