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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切莫骑自行车上机动车道
来源:深圳法制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4-9-27 9: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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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应当各行其道,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驶,无论是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前者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后者第五十七条同样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另外,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均作了类似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以上两宗案件发生在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机动车一方虽然负事故次要责任,行政处罚比以前要轻,但是民事赔偿却被推定负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在证明非机动车过错并且机动车一方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法律是这样规定,但是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道的情形随处可见,甚至有些自行车或突然横插、或直逼快车道、或在机动车流的夹缝中穿梭,真是险象环生。 在此,作者奉劝那些骑自行车的朋友,珍惜生命,切莫乱穿机动车道。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应当注意礼让机动车道上的行人与自行车。(胡小领)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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