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海口市民关注的禁行电单车一事再惹争议。9月23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海南省第二例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诉讼案。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原告吴先生诉称,7月10日,他在海口市海秀路秀英高架桥边被交警拦住,扣下他的白雪牌电动自行车,并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上面写的强制暂扣原因是他违反了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30条第5项。吴先生认为,第30条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规定的,而不是非机动车。但令人不解的是,执勤交警又在“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栏里把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吴先生只好交了200元处罚金把电动车领回来。吴先生说,当时处罚决定书没有写处罚依据,缴款收据上只盖了罚款专用章,也没有写明具体的处罚原因。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并且须依法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但该法第18条还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的种类,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要取得合法的上路行驶权利必须对其是否应当登记做出明确的结论之后才能确定。在此前提下,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现在就来讨论其是否享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权为时尚早。
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海口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市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也再次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原告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被告的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其内容不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目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部分路段的限制是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即使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将电动自行车纳入登记的种类范围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然有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的规定在某些路段限制其通行。
法院当庭没有做出宣判。(张永生 罗明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