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9月10日,湘潭市发生首例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警方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
◆ 电动自行车摩托化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国家标准衡量,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W,采用蓄电池供电作为动力。
然而,随着许多城市限制摩托车落户上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抓住这一“契机”,将原有车型进行改造,车速及功率增大,使之日渐摩托化,从而有了“电动摩托车”的新说法。目前,市面上有些电动自行车重达60公斤左右,电机功率在400W至500W之间,时速远远超过20公里。有统计显示,2002年全国电动自行车产量近160万辆,2003年则达到了420万辆,今年的增长速度也在呈递增趋势。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现象普遍存在,外形上也达到了与摩托车难分彼此的程度。
◆ 事故易发处理却难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车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故电动自行车只能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但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日趋摩托化,其真实性能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便让交警部门大伤脑筋。而且,对于骑车人年龄的限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截然不同,16岁以下少年骑上“电动摩托车”,其危险程度可想而知,而且出事之后处理亦难。
据岳塘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自6月1日全市开展禁止“摩的”工作以来,执勤民警每天都要附带纠正数十起甚至上百起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 欲治本需堵源头
电动自行车以电力为能源,节约了燃油费,又无尾气污染,并且不用落户上牌、年检等,因而较受消费者欢迎。但对于这类产品的性能及使用等有关管理规定,暂时还存在一定的空档。对于这一问题,许多省市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暂行管理办法,以尽量减少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或为处理这类事故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南京等地市开始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生产、销售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杜绝质量不合格和时速超标车上路行驶。
湘潭市一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某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产品,而它肇事后车主又无赔偿能力,那么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原生产厂家索赔。(白杨 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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