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个城市里,每天穿行于大街小巷的自行车流已经成为一道不可或缺的风景线,而随之产生的则是自行车失窃率居高不下,在无形中也形成了另外一道黑色风景。买车,丢车,再买,再丢……渐渐化作市民心头“永远的痛”,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依附在城市肌体的顽疾久治不愈,且有日益严重的趋势呢?是公安部门打击不力?是市民防范意识不强?还是另有其它原因?记者针对这个问题,多方走访,深入调查,得出了让绝大多数人吃惊的结论。
◆ 盗车者:盗窃专业化,销赃流程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一至理名言用在自行车失窃过程中,也不例外。在记者走访的几家派出所的保管室里,民警展示了近年来自行车盗窃案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作案工具,这些工具远远超出了一般市民的想像,不再仅仅是钳子和扳手等原始的工具,其功能的专业性足以对付现在市民使用在车辆上的任何安全锁。“丁”字型的铁丝,作为最普遍的工具,用来对付一般的叉簧锁;体积小巧,便于携带的断线钳,是链条锁的克星;把细铁丝磨尖,用锉子打出纹路,就成为专门打开保险锁的利器。在这样的情况下,记者认为,哪怕是市民把爱车武装到牙齿,遇到了这些“身怀绝技,设备先进”的高手,也在劫难逃。
据犯罪嫌疑人口供统计,他们的作案地点都具备人员流动性大、缺乏管理的特点。按照发案概率由低到高来划分,依次是商业地段、健身场所、居民小区。按一般想法,市民流量较大的商业段,自行车失窃率会比较高,但是记者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通存在的错误认识,由于这些地段有比较完善的自行车看管措施,有专人负责,往往使梁上君们无可乘之机;而发生在这些地段的失窃,多是由于车主没有将车子寄存,随意放置,缺乏管理,方便了偷车者。丢车现象最严重的地方非居民小区莫属,民警分析说,小区几乎具备自行车失窃高发好段所需要的一切条件:人口集中,车子停放随意,人员流动性大,居民不接受统一管理。
记者从一些派出所整理出的收缴赃车记录及民警的介绍中得知,废品收购站、旧货市场以及黑车市是赃车的主要归宿。偷车人选择废品收购站时,在销赃前往往先对赃车进行破坏性处理,然后以废品的形式出售,这样就达到了毁灭证据的目的,这样做虽然会大大损失车辆的价值,得到30元乃至更少的钱,但是相对安全,不至引火上身。第二个地点就是旧货市场,为了得到更多一点的利润,一些偷车者不惜冒险,将赃车做了少许改动后,转而销到旧货市场,一般七成新的车子,市价大约是60至70元,由于这种做法对于盗车者来说风险较大且得利不多,故不是理想的销赃途径。最多的赃车都要流到黑车市场,一般进入市场前,要经过深度加工,主要手段是拆散部件重组,喷漆换色,配新车牌,当这些车子真正走进黑车市的时候,早就面目全非。这样的工序相对复杂、专业,需要组织协作,流程化作业,产供销一体化。
◆ 市民:反复丢车后 赃车成首选
“我家孩子去年丢了两辆车,其中还有一辆是名牌,700多块呢!”站在徐州市高级中学门外,宋女士向记者抱怨。“后来就给他买了一辆二手的,现在都骑了快一年了,还没事,几十块钱的东西,丢了也不心疼!”记者注意到宋女士所说的自行车车况还比较新,但是整体结构看起来非常不和谐,有些地方契合得很粗糙,有明显的组装迹象。当记者问到该车从哪里购买的时候,宋女士说是托朋友买的,自己也不知道具体地点。这个时候,放学的时间已到,记者随机采访了十个不同年龄层次的教师及学生,十个人中,自己或家人丢过一辆自行车的占八人,丢过两辆及以上的,占四人,买过二手车的,占三人。
为了更好地了解小区自行车管理状况。记者利用一个下午的时间,对奎山小区秋月园等几个小区做了实地考查。记者发现,几乎每个居民楼下都有车棚,但仍有为数不少的车子零散地停放在楼下的各个角落。有些居民有意识地把车子用链条锁和楼梯扶手绑成一体;还有一些居民则不辞劳苦地把车子搬到家里,显得麻烦而费时。那么为什么不选择方便安全的车棚呢,记者采访了几个正在搬车上楼的居民,理由主要归结为两条:一是用车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虽然不多,但想到在自己家门口放车子还要收钱,多少让人不舒服;其二就是认为车棚里人口流动性强,并不是非常安全。
当天离开小区的时候,记者刚好遇到一个刚刚丢车的居民,这位先生一脸沮丧向记者抱怨小偷猖獗。当问到有没有报警的时候,他表示没有用,报警也麻烦。
◆ 派出所:抓住盗车贼 不见报案者
记者把这位先生的抱怨向派出所工作人员转达,民警当即表现出惊讶的神情,他解释说,他们所里已开展了一系列针对自行车安全问题的工作,从组织宣传、车棚管理、到健全报案制度、加大打击力度都有专人负责。可是居民总是不愿意使用车棚,丢了车子也不来报案,民警抓到一些盗车者,却发现受害者竟然没有几个报案的。当记者说到居民普遍感到报案没用时,该民警表示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只会在无形中纵容盗窃分子,也给开展打击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 律师:购买赃车 同样违法
偷车销赃是违法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一些市民还认为,车子不是我偷的,是花钱买来的,总不会有责任吧。就这个问题,我市金朝阳律师事务所的郭海滨律师作了详细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些市民如果认为自己购买的时候,不知道是赃车,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购买,这就大错了。郭律师解释说,法律上判断主观故意性是根据实际的证据,如果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的,或没有出具发票的,都可以判为此类。
◆ 处方:多方合作 盗车自绝
凡事都只有从源头上解决才会收到根本成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疾,市民要配全自行车管理工作,把自行车停放到指定车棚,丢失车辆一定要及时报案,绝不图便宜购买赃车,因为那不光违法,还等于参与了偷车,使得自行车盗窃走入一个丢车、买赃车、再丢车、再买赃车的恶性循环。只有彻底堵住了销售赃物的市场源头,才会将盗车者给以致命打击。其次就是公安和市政管理加强联系,做好宣传和打击两手工作。在这样源头上采用堵,过程中采用打,全民联手,自行车失窃现象一定不能久存,走向消亡。(刘峰 王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