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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单车”能否取得通行证
来源:天讯在线   电动车商情网 2004-9-13 14: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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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包括海口市各商家待售和库存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有3万多辆。海南省法律界人士认为,“电动自行车第一案”的胜诉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这3万多辆电动自行车的“生死存亡”。 8月23日,“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违法暂扣车辆并罚款200元”一案在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的胜负关系到海口电动自行车今后在海南的命运,此案被该省法律界和媒体称为“海南禁行电动自行车第一案”,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审判结果没有当庭宣判。电单车上街被罚 据当事人林银华介绍,2004年7月5日,她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海口汽车西站路段非机动车道上,被执勤交警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为由暂扣了她的车子,林女士提出异议,执勤交警随即开具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004年7月8日,林女士缴纳了200元罚款,支付了30元保管费和20元清障费,领回了电动自行车。海口交警部门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林女士违章,并处200元罚款。 林女士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她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存在任何违章行为,交警无故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作出暂扣的强制措施及200元的罚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政,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林女士一张诉状将海口市交警支队告到法庭。处罚依据“过期”? 法庭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交警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海口市交警支队在法庭上辩称,交警部门在执法时,发现了林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执法人员根据海口市公安局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对林女士作出了处罚决定,因此交警部门对林女士的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林女士要求退还罚款200元及保管费30元、清障费20元,并撤销其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交警的说法,林女士的律师李本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只有省政府才有权决定非机动车是否可以登记,而海口市交警无权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决定。 律师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电动自行车明确为“非机动车”,并就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由此看出电动自行车的合法地位已经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包括其上路行驶的权利也予以了保障。 交警部门对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是依据的海口市公安局的通告,而该通告的内容是依据《海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那么根据已废止的法律条文而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条例也当然应同时废止而自动丧失法律效力。电单车“是生是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包括海口市各商家待售和库存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有3万多辆。海南省内法律界人士认为,“电动自行车第一案”的胜诉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这3万多辆电动自行车的“生死存亡”。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此案具备“模本”的意义。如果该案胜诉,将给海口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提供合法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严禁上路行驶,难道电动自行车就“一禁了之”吗? 海南省交通厅李厅长说,目前海口市交通在硬件与软件上都存在问题。他形象地说:“海口是20世纪50年代的路,21世纪的交通。”交通秩序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作为交警,考虑比较多的是安全问题。他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政府也努力,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 另据了解,海南省将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目前,海南省公安厅已根据海南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须等待该省政府、省人大批准后实施。(赖志凯  胡盛亚)
关键词: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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