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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王国遭遇“汽车之惑”
来源:东南早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4-9-4 8: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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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议现场,16位北京市居民、外地来京人员和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推荐的意见陈述人,集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载人”两个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在听证会前进行的6天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人大意见征集组共接受市民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总计8855件次。在各类意见中,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热度最高。90%以上的参与者对此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人表示反对这一规定。 ◆ 新法挑战传统责任伦理 《征集意见稿》第69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条的框架所制订的。 这条规定不仅引发了反对声,甚至激起了很强的民间情绪。 事实上,新立法观念遭到反对的核心,是挑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以责论处”的责任伦理。如果具体到某个因行人违章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以责论处”的思路,他的家人不会得到丝毫赔偿。难道,一个活生生的人为生活中这样一种过失白白付出生命的代价就是公平的吗? ◆ 生命权与路权之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说,“10年的立法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它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他认为,在交通的世界里,在高速物体的激流中,行人是绝对的弱者,机动车显然比行人更具强势。国外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交通弱者的概念,并写进了交通法规,而我国比外国落后40年,人们的思想一下子很难跟上。在我国交通法规中,强调照顾弱者更为重要,我们的重要原则是达到“实质正义”。 ◆ 新立法理念面临现实困境 不容回避的是,法律的现实操作环境却令人担忧。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新规定可能产生的现实后果也是备受质疑的焦点。人们对行人和驾驶员的素质、配套的保险措施、交警的执法水平等等问题怀有诸多担忧:如此这般,会纵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甚至会导致“碰瓷”现象(不法分子故意设套讹诈);保险不配套,赔偿额太高,普通机动车难以承受;责任不清导致机动车逃逸现象增多;因避让非机动车、行人而导致的机动车车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等。 与新交通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车险理赔处境尴尬。据调查,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段里仁透露说,一部法案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后,一般经三次审议即可,但新交法四次审议修改,最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他坦承新法中还有不少不足之处,但他认为,一部法律的完善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的,他提出,北京在地方立法中,可以在上位法提供的空间内,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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